申请执行人宁陕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宁陕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暂住宁陕县X镇X街,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暂住宁陕县X镇X街,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款x元、负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倪某在宁陕县X镇信用社有存款,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廖道成
审判员徐某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