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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徐某、倪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宁陕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暂住宁陕县X镇X街,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暂住宁陕县X镇X街,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款x元、负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倪某在宁陕县X镇信用社有存款,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廖道成

审判员徐某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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