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35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1964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1949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根据(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退耕还林补助款9479元给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被执行人陈某丁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三、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