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镇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陕西春晖物流联运有限公司佳宇货运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樊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春晖物流联运有限公司佳宇货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某宁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