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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思维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思维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堡机场高速路口桥东,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思维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某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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