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