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丁(系原告彭某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戊(系原告彭某丙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小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己(系原告彭某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丙诉被告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丙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丙撤回对被告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彭某丙承担。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