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孩子抚养费8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丁于2012年3月1日履行了全某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丁阳
执行员张某荣
执行员刘某丁尧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