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建平,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2010年5月2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一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