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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丁、黄某戊与被告陈某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丁、黄某戊与被告陈某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定金4000元,双方间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丁、黄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丁、黄某戊负担。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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