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负责人龚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姚某,女,汉族。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刘某某、姚某、范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