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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向丰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飞

代理审判员韩锋

代理审判员赵璧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斌

附所涉相关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⒈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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