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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1988年2月16日婚生一子孙某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全部缓交,执行扣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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