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1988年2月16日婚生一子孙某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全部缓交,执行扣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