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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欧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何某波,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X号。

负责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被告亲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欧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9月7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欧某驾驶湘H-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衡龙某至龙某山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14KM+376M处时,与步行的横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某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欧某驾驶湘H-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衡龙某至龙某山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14KM+376M处时,与步行的横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某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1天,用去医疗费169022.71元。2011年9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捌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0000元。益阳市公安局交某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欧某已支付赔偿款120045.07元。

另查明,被告欧某驾驶的湘H-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某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交某、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5732元,合计6573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某损失84500元;

三、被告欧某赔偿原告蔡某92000元(已付120045.07元);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0232元,原告蔡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22232元,被告欧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28000元。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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