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x,男。
申请执行人:鲁x,女,。
被执行人:谭x,。
被执行人:付x,女。
本院受理顾x、鲁x申请执行谭x、付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在其房内进行了垫土施工,施工完毕后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