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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鲁x申请执行谭x、付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顾x,男。

申请执行人:鲁x,女,。

被执行人:谭x,。

被执行人:付x,女。

本院受理顾x、鲁x申请执行谭x、付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在其房内进行了垫土施工,施工完毕后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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