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管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管某甲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管某甲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晓。被告于2008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管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晓。被告管某甲于2008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人管某乙的证言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赵文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