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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某阳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刘启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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