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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南郑县X村民。该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之近亲属张莲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合并进行了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莲琴、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x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本组村民熊某明,取道省道211线,由南郑县X镇X村向城关镇X村方向行驶,车辆由西向东,行至省道211线16km+85m处(南郑县X镇X路段),张某某所驾车辆绕过路面施工警示标志与路上堆放的石子堆发生碰撞,当场造成张某某及熊某明倒地受伤,熊某明经南郑县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熊某明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熊某明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之近亲属达成丧葬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丧葬费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丧葬费1万元,下欠50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有证人熊某、孙某某、罗某某、白某某、杨某证言,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施工合同、丧葬座谈记录、丧葬协议、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之近亲属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自愿支付下欠的丧葬费5000元,并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2.3万元,合计2.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被害方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龙海东

人民陪审员:陶华成

人民陪审员:刘建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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