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XXX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卢XX,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架子洲。
法定代表人殷XX,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了原告湖南XXX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将被告承接的中医伤科医院楼热水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热水系统承包合同》,该合同书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概况、施工工期、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施工质量、双方职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约定。合同书签订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某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却以种种理由无故拖欠原告工程款,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费37839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了《热水系统承包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基本属实,同意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5月24日前凭收据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XXX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43000元;逾期未付,被告株洲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则支付原告湖南XXX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违约金;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原告湖南XXX空调环保有限公司承担499元,被告株洲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9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