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赵某之妻陈某霞为被执行人,并强制划拨了其名下存款105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1万元(含本金58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件款,申请撤销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