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又名秦××,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人吴某某,系吴某某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妹。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秦世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认为其邻居秦××家把树栽到自家出路上,影响其出行,便拔掉两棵树苗,后吴某某的母亲段××将其它树苗拔掉,引起两家人发生争吵,秦××的女儿秦××见树苗被拔就骂,被告人吴某友就说:“再噘,打她”。接着吴某某及其母亲段××、妻子李××、妹妹吴××与秦××及其妻子孙××、女儿秦××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秦××、秦××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秦××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腕科雷氏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秦××不全流产,其损伤构成轻伤。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申请对秦××的伤情予以重新鉴定,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秦××左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秦××受伤后住院3天,花医疗费821.8元,其误工费为90元,护理费为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营养费为30元,交通费为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09年3月14日上午10点多,秦××在我们两家相邻的边缘处栽上了杨树,且栽的明显比其它地方的稠,同时将栽的树抹了大粪,我看到后就上前要拔这些树苗,刚拔两棵,我妻子李××不让我拔,怕生气,后我妈段××将剩余的拔掉,秦××和其妻子孙××在场,我们双方争吵了几句,但秦××到场就噘,我说:“她再噘,你上去扇她脸”。我妹子吴××也数落了秦××,秦××上前就扇我妹子一耳光,这样一来,秦××、孙××、我妈、我妻子、我妹子几个人就互相撕拽起来,互相撕着对方头发,最后我看到我妈、我妻子都倒地了,孙××和秦××也倒地上了,但她俩在上边。我就过去捞孙××,秦××以为我打孙××就上前拽住我头发将我摔倒了,他同时也倒了。我倒地上后,翻到了秦××身上,一只腿在地上跪着,用右拳朝他身上捣了两拳,他也用拳头捣我。这时秦××看到我压住他父亲,就跑住冲过来,我就侧身抓住了她的头发将她甩倒在秦××身上,这时邻居杜××过来捞我,我就顺势起来了,起来后看到我妈、我妻子、我妹子都在一旁地上坐着。后来李××将我捞回家事情就平息了。我的出路界定以后,去年我在我们交界偏我的一方栽了一排树,秦××不让,后来管闲事人管管,将我栽的树拔掉了,今年他却在交界处栽树,因此我不依。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14日上午,我丈夫吴某某看到秦××家种的树离俺出路太近,就上去拔,我不让他拔,秦××见我婆婆段××也在那拔就噘,吴××数落秦××,秦××上前就扇吴××一耳光,我婆婆就和秦××撕扯,我上去吵吵,孙××就上前拽住我头发,我也用手拽着她头发,俺俩都倒在地上,我是在地上趴着只知道有人拽着我头发,后来有人过来捞着劝,俺就回家了。我没有见有谁打秦××。我听邻居说秦××当时是怀孕着的。
3、证人段××的证言证实:秦××家把树栽到俺出路边上,我儿子吴某某上去拔他的树我也去拔。秦××就用手指着我骂我,孙××上前撕扯我,我被她娘俩弄倒在地上,我儿媳李××和女儿吴××上前捞着劝,孙××就和李××扯到一块互相撕打,吴某某上前去劝,秦××看见后一把拽住了吴某某头发,把吴某某弄倒在地上撕扯着滚着打,我从地上起来,吴某某正压着秦××用拳头打秦××,秦××倒地上了。咋倒地我不知道。后来听说秦××怀孕着,也流产了,说是俺给她打肚子疼了。
4、证人吴××的证言证实:秦××打我一耳光又撞了我一脚,然后就跑,我就撵秦××,秦××拽住我了,我嫂子就上前去,结果孙××上去拽着俺嫂子的头发,她俩撕扯着倒在地上了。秦××在旁边也上了,我上去捞俺嫂子时,秦××已经骑在了俺嫂子身上。我就把秦××从后面拽着给捞到一边,我转身看见秦××与吴某某他俩已经滚在地上打着呢。先是秦××在上面压着吴某某,后吴某某又翻身压倒并骑在秦××身上,他俩用拳头对着打,我没有见秦××倒地,段××就没有打。
5、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O09年3月14日11点多时,我和我女儿秦××、丈夫秦××在那栽树,吴某某和他妈段××,他爱人李××,他妹妹吴××等到现场,吴某某骂着上去就把刚栽好的树拔掉了,我问他为啥拔树,他说我栽的地方不对。后来我们双方就开始吵,这时我看见俺妮已经倒在地上了,我赶紧跑上前,段××和吴××摁着俺妮,打没打我没看见。李××转脸一手拽着我头发就给我往地上甩,我也拽着她头发撕扯,俺俩都倒在地上,段××上前压着我就抓我的嘴,后来有人捞开。我起身看见吴某某压着秦××用拳头打秦××。段××也在秦××头部打秦××。我脸上被打伤,我妮怀着孕呢说肚子疼,当时就被拉往社旗了,我丈夫胳膊疼,脸上有血印子,头上有疙瘩,头晕疼。
6、被害人秦××的陈述:2009年3月14日中午时侯,我和我爱人孙××,女儿秦××正在俺家南墙外的空地上栽树时,邻居段××噘着到近前说俺把树种到他们家出路上了。同时就上去把俺栽的树拔了出来,这时吴某某从他家也噘着出来指着说把树给他拔了,上去打他们去这些话,说话不及,段××、吴××、李××、吴某某一起上去撕扯着打俺爱人、俺闺女,我上去捞吴某某,吴某某转身朝我头上就是一拳头,接着手揽着我脖子就把我摔倒在地上,他用膝盖顶着我肚子,一只手摁着我脖子,一只手照着我头上用拳头打。我挣扎着双手挡着他的拳头时,他抓着我胳膊就又把我摁趴倒在地上,这时我只感到手脖子可疼,接着我的头部被拳头象雨点子一样乱打,我就晕过去了。
7、被害人秦××陈述:我看到刚栽的树被拔了一地就张口噘,吴某某接腔后,也开始噘,他到我跟前伸手就抓着我头发用劲往回带。他一闪身就把我甩到了地上,吴某某他家里的人就上去摁着我用拳头打、脚踢。我被甩趴在地上的,那时直感觉肚子猛的疼起来。我想侧身起来时就被摁着乱打。后来我看见吴某某在地上摁着俺爸秦××的头往地上磕。我就上去捞,刚到跟前,吴某某又抓着我的头发把我甩倒在地上,后来我借了个电话给俺爱人打电话,俺爱人就过来骑摩托车带我去社旗了。在社旗县妇幼保健院检查的,B超是不全流产,说小孩保不住了,后来又去社旗公疗医院住院,医院见我大出血,就给我做的清官手术。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秦××栽的树苗,吴某某给拔了,秦××的女儿秦××刚好回来就站在门前噘,吴某某接着和秦××对骂起来。秦××、秦××、孙××和吴某某、吴××、李××、段××他们打起来了,我就赶紧去捞他们。我到跟前时,人已经被捞开了。只有吴某某还在秦××身上骑着,用拳头朝秦××的脸上,上身乱打。我听见秦××在噘时吴某某说:“打她,再噘耳光扇她”。秦××叫着说:“她肚子疼”,秦××叫着说:“他胳膊折了。”秦××的脸上也有被抓的血道子。秦××的娘说秦××怀孕了。
9、证人杜××的证言证实:我路过秦××他俩家时看见吴某某、秦××两家打架,秦××正在被吴某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秦××的女儿秦××正在和吴××、李××、段××搅扯着,咋打我没注意,我就上去劝开了。
1O、证人宋××的证言证实:秦××在2009年3月份左右到服务站买过两片VB6药,我当时问她干啥用,她说人家医生说了,流产后恶心的话就吃两片VB6,但她当时也没讲是谁流产了。
11、方城县公安局法医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城县中医院X光检查报告单、南阳万和医院CR检查报告单,证实秦××受伤治疗情况。
12、社旗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人工流产手术记录、B超报告单、社旗县妇幼保健院B超检查报告单、医学病理诊断报告单证实秦××受伤治疗情况。
13、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秦××、秦××的损伤构成轻伤。
14、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秦××2009年3月14日,3月15日两张x片审查,意见为陈士平左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
15、证人张××、蔡××及2009年3月社旗县X乡X村育龄妇女参加孕检人员清单证实:秦××于2009年3月未参加孕检。
16、秦××住院的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其邻居种树苗一事与其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秦××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秦××的骨折系陈旧性骨折,被害人秦××亦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故其骨折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秦××的轻伤不是被告人致伤的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其辩称秦××的流产与其殴打无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秦××发生厮打,并把被害人甩倒在地,吴××等人与秦××发生厮打,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被害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有诊断证明书、病历、人工流产手术记录、B超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其流产与被告人的致伤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吃打胎药流产,无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被告人及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应予共同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吴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李××、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1.8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其它诉讼请求和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审法院判决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明显缺乏公平正义。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片面采信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认定吴某某的犯罪行为与上诉人的伤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属明显错误;吴某某应对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证据经过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因其邻居种树苗一事与其发生纠纷,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秦××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某应对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依据全案审理的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无不当之处,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关于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秦××关于原审法院判决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仅判决赔偿秦××住院三天的经济损失不妥,秦××被打流产住院3天出院后,应有合理的休息时间,身体因流产所受的损伤应有适当的恢复时间,误工费、营养费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支持11天,计440元(误工费每天30元、营养费每天10元)为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片面采信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认定吴某某的犯罪行为与上诉人的伤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属明显错误;吴某某应对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所的鉴定意见来源合法,依据真实、充分,可以证实吴某某的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不能证实秦××的骨折与吴某某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吴某某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秦××关于民事赔偿少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秦××、秦××与吴某某系同村村民,相邻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帮助,互谅互让,营造团结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有矛盾时应依靠村X组织,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不能不顾他人利益,恣意妄为。希望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安居乐业,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服判息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有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驳回秦××诉讼请求部分,撤销第三项中关于驳回秦××诉讼请求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吴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李××、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1.8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三、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李××、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1.8元,吴某某、吴××、李××、段××互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王振伟
二○一○年十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