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6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因被告在外赌博欠下债务,自2011年1月份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对家人置之不理,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后双方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009年5月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经常生气,2011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经常生气,且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丙申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