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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何某诉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男,××年×月×日出生,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干部。

原告刘××、何某诉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董兰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何某,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唐××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何某诉称:2007年5月21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了《××村X路合同》,合同对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于当月将全某硬化路完工。二原告完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一张50,000的欠条,但至今仍未给付。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道路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辩称:其一,从二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表面上是被告与二原告签订的合同和写下的欠条,而实际上是二原告与××行政村X村签订的合同。其二,从合同的内容看,甲方是××村X村委会。从合同的落款看,甲方是××自然村的12名群众代表(其中包括原村支书熊××),并不是××村委会的干部为代表与二原告所签订的合同,特别是原村主任雷××并不知情。其三,合同的最后落款××村委会,是后来由二原告为了告状补写上去的。其四,关于欠条的问题,欠款单位是××镇X村委会,并盖有公章,落款日期是2012年4月12日,而实际是原村支书早于2009年底就因高血压引起瘫痪,约在2010年3月就一直卧床不起至今。欠条既不是主持工作的村主任雷××所写,更不是原会计雷××所写,而是二原告乘原支书卧床不能言语时,在熊××家里私自拿了原已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稿纸自己书写的欠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了《××村X路合同》,合同对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于当月将全某硬化路完工。二原告完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一张50,000的欠条,但至今仍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村X路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X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某、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村X路合同》中关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的约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副坡工程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有建设工程,并通过验收,因此,被告只要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即可。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等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农村X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何某工程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董兰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农村X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某、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000(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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