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华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干部,住XXX。
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
原告西安华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开始业务往来,其向被告供应纸张,截止2011年3月7日,被告欠其货款150067.25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067.25元、承担违约金15006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印刷用纸。2011年3月7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50067.25元,被告应于2011年4月1日起每月分批还款2.5万元,于2011年10月30日前全某付清,逾期支付被告须承担全某欠款10%的违约金。若被告违约,其同意将“北人四色600A”印刷胶印设备机器,无偿归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有。协议达成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庭审中,原告称该“北人四色600A”印刷胶印设备机器因被告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还款保证书(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货款,久拖不付,与法相悖。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50067.2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被告承担欠款1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0067.25元,承担违约金150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相帆
代理审判员赵新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