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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博涛(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晚9时许,潘某因家庭琐事与丁某甲发生争执,丁某甲用拳头对其殴打,致潘某鼻骨骨折。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丁某乙、王某某证言,泌阳县中医院报告单及照片,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潘某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致被害人潘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成星广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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