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市江动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菏泽市江动农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收款人为河南百泓钢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2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金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菏泽市江动农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