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1年5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逮捕,6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挪用渑池县X村群众集资建房款359446.37元,用于个人经营柴油。在渑池县纪检委对被告人王某调查期间,王某于2011年5月14日将挪用的款项上缴至渑池县X乡政府。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师某某人证言,渑池县纪委监察局情况说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存款存根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渑池县X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保管群众集资建房款之际,非法挪用359446.37元,供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全某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