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
被告蒋某,女。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我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11月相识,2004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乙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感情一般,被告因生气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蒋某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蒋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11月相识,2004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乙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感情一般,双方于2007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蒋某于2004年1月1日登记结婚,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互尊互爱、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逾4年,双方已无和某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王某乙某的抚养,王某乙某现随原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王某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蒋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原告王某乙负有协助义务。现因被告蒋某下落不明,故对儿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处理,待被告有下落时,可另行主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某乙某由原告王某乙抚养。被告蒋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原告王某乙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王某乙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