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刘某丁,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二月八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舟、薛某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4月份,被告人薛某与同案犯薛某明(已判刑)约定,被告人薛某每介绍一个偷渡人员可获得报酬人民币500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随后,被告人薛某将偷渡人员陈某、陈某、陈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同案犯薛某明。同月2砣竿赴Ψㄑ鹘拿值率蜗涠O(另案处理)雇佣一辆出租车将偷渡人员陈某兴、陈某勇、陈某桂等八人从被告人薛某家运至莆田市。同案犯郭先和、吴文鹏(已判刑)将该八名偷渡人员接到船上欲送往美国关岛。途中因船体破裂,运输船在海上漂移时被广东省汕头驻军扣留,并移送至莆田市公安边防支队查处。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薛某在准备去投案时被莆田市公安边防支队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