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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丁酒后驾驶豫x号皮卡车沿郑密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马鞍河马坡烧烤大排档门口路段时,与公路边停放的豫x号轿车相撞。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陈某丁身带酒气。将被告人陈某丁带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被告人陈某丁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52.99mg/100ml。被告人陈某丁于2011年7月26日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丁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冯某、魏某、冯某、赵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能够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丁案发后,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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