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又名叶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叶某货款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逾期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之妻李玉侠的银行存款4066.44元(其中案件款4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16.44元为利息),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