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归还屈某个人财物被子4床、毛毯2条、踏花被2条、单子2条、台式电脑1台、电脑桌1个、衣架1个、饮水机1台、4件套两套、电饭煲1个,支付孩子抚养费2160元(2011年10月—2012年3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给付孩子抚养费2160元(2011年10月—2012年3月抚养费),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抚养费(2011年10月—2012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