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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重大劳动安全某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某故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9日被逮捕;201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重大劳动安全某故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带领施工人员在对洛阳市X区X街X号买××家的二层民房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二层大梁支撑仅用一些简易的砖墩子,施工时缺乏防护网、安全某等保护措施,不符合建房规范,缺乏安全某障,且该施工队不具备相关资质。2010年8月29日12时许,正在浇筑的二楼房顶因压力过大,支撑不够发生坍塌,造成被害人买××当场被砸致死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买××、张××、张××、潘×、孙××、孙××、高××等人证实了事故的发生;调解协议和施工合同证实了赔偿等情况;死亡证明证实了受害人死亡的事实;抓获经过、户籍表现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归案等情况。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在建筑施工现场不符合劳动安全某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某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能认罪、赔偿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犯重大劳动安全某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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