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女。
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X,男。
被告胡XX,女。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XX诉称:被告罗XX因建房需资金,2011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按3%月息计算,两个月付息一次。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XX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
被告罗XX辩称,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XX因建房需资金,2011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该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间,被告罗XX除偿还9000元利息外,余款至今分文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XX于2012年4月25日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于2012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谢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