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梁某,女,50岁。
原告桑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可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桑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均锋
审判员杨树安
审判员陈某之
二0一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常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