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
被告郑某。
原告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郑某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6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生育女孩郑AA;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床、写某、大衣柜各一个。双方从2009年6月分居至今。被告郑某波于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五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郑AA由被告郑某抚养成年,被告郑某在服刑期间女孩由被告父母带养,原告段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被告出狱后的小孩抚养费由原告段某每月支付3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
三、共同财产:床、写某、大衣柜各一个均归被告郑某所有;
四、其它无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