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诺亚华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润峰经济技术开发园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北京诺亚华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0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诺亚华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诺亚华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六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穆某某负担七百一十八元。
审判长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宋莹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