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腊月二十六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二十四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李××。被告及其父母隐瞒被告婚前有精神病的重大情况,致使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幻某、妄某等精神病症频发,恶梦般的生活一幕幕上演。被告不仅多次伤害我身体,还曾故意伤害小孩李××,掐其脖子。在此情况下,我及家人的安全某没有保障,我的工作因此受到影响,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是经原告舅妈熊××介绍于2007年腊月二十六见面相识,28天后在原告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前我与熊××女儿在广东同一工厂打工,生活共事两年多,如果我有精神病,她不会把我介绍给原告。2009年正月二十四我生男孩李××,落下产后抑郁症。后又再次怀孕做人流手术,更加重了我的病情。2011年12月14日,我父母送我到信阳精神病院治疗,现正在服药巩固治疗。原告作为第一监护人,不积极为我治病,却要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儿子李××是我生存的希望,我要和他生活在一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腊月二十六见面相识,2008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李××。婚后,被告常发生幻某,如被告陈述“夜晚睡觉经常听见李某与别的女人说话,但我又看不见说话的人”。被告因此精神抑郁,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引起过激行为。被告曾到医院检查治疗过,2011年12月被送往信阳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尚在服药休养。原告因担心被告患病时会伤及到小孩李××,遂将李××交由其父母(李××的爷爷奶奶)帮助照看抚养。原告称与被告同居生活没有人身安全某,已因此影响其正常工作与生活,故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有关被告病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被告表现精神抑郁等精神异常现象,后就医治疗,出院后尚在休养康复治疗期,不宜有思想压力和经受精神刺激。并且根据当事人举证,尚不能认定被告属“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刘某焰
审判员柳玉慧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