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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42岁。

被告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3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中原区X区X街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房款为131166.9元。2010年4月30日被告让原告缴纳了应当由被告承担的营业税7214.58元,土地增值税1967.5元,依据法律规定,该税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营业税7214.58元、土地增值税1967.5元,共计9182.08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被告签订的《剩余公有住房集资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原告是被告单位职工,原、被告签订的《剩余公有住房集资协议书》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健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人民陪审员王鑫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李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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