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旧堡地质小区。
被告: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父女关系。2004年6月10日,二被告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6万元借走,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偿还。2009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内容为“2004年6月10日借女儿刘某甲人民币(人身伤害赔偿款)6万元整。如2009年12月31日前不能全部还清,刘某乙、颜某某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借款本金,并加倍给付利息。承诺人:刘某乙、颜某某。”但至今二被告仍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之前被告刘某乙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颜某某偿还原告600元,直至将6万元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颜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