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郝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赵正卫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