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兴盛路营业部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4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于某宜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某宜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于某宜跟随原告唐某生活;
二、被告于某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于某宜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