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二十七甲。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300。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原告处陆续购买海绵,2007年12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截止2007年12月23日,尚欠货款x元。后分三次支付9800元,尚欠77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2010年3月8日给付原告李某海绵货款7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