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
原告吴某甲(兼原告吴某乙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卢某某
原告吴某乙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献伟、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戴某某(兼被告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戴某某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培毅,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按份共有纠纷。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某某、吴某甲、卢某某、吴某乙诉被告翁某某、李某某、戴某某、戴某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茅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本市X街X弄X号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被告翁某某,2009年5月,系争房屋动迁,确定被安置人员为原、被告8人,共得动迁款人民币1,775,000元,其中人民币1,105,787元用于选购4处动迁房屋,余款于2009年6月5日由翁某某领取。被告将选购房屋中的一套(本市X路X弄X号X室,价值人民币294,954元)和动迁款人民币32万元给予原告,原告认为尚未达到应得动迁份额,故向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四原告房屋动迁安置款人民币20万元。审理中,四被告对原告为被安置人员没有异议,表示愿意在2010年6月4日之前再一次性给予四原告动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3万元。四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翁某某、李某某、戴某某、戴某某于2010年6月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翁某某、吴某甲、卢某某、吴某乙动迁安置款人民币1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1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6月4日之前支付原告翁某某、吴某甲、卢某某、吴某乙)。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茅德成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