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汉族,户籍地某省某县X街某幢某室,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公司于2010年3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1元,减半收取1,895.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正新
审判员胡文杰
代理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周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