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系铁西公安分局共和派出所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自愿给付被告x元。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高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x元,于2010年6月28日付清;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