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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郭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煜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应诉,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是均是做树木买卖生意,2010年7月2日,被告要卖给我树木,我预付给被告现金60000元。但因被告未能办理砍伐证,无树木可买。我多次向被告追要预付款,被告于2011年9月被告重新向我出具欠条1份。但仍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某60000元。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预付60000元属实,但树木原告已经拉走了,我的欠条未收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做树木买卖生意的人,2010年7月2日,被告准备卖给原告树木,收原告预付款60000元。后原、被告生意未成,被告于2011年9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写明:“郭某欠张某现金60000元(陆万整)、2011.9.X号、借某、郭某”。之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追要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某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生意未成。原告多次被告追要预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性质属于民间借某。被告欠原告6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追要,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辩称:原告已将树木砍伐拉走,其欠条未收回,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已代被告张某预付款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被告郭某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煜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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