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又名丁X,男,成年。
原告贾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2012年3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6日,被告丁某借其现金10000元。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
被告丁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丁某签名认可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贾某现金壹万元整.小计10000元.借款人丁某.(略).2008年8月26日”,证明被告丁某向其借款10000元。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有效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26日,被告丁某借原告贾某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丁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亚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