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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精转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高精转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南京高精转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略),票面金额均为1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1年12月13日,出票人均为郑州市中原金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高精转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某山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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