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桂阳县民政局,住所地:桂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原告原告何某请求撤销2001年12月30日签发的桂清婚登字第x号婚姻登记证号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日28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骆宗胜
审判员谢鼎龙
人民陪审员谭立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