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祖莽、艾某、董某峰、陈某昌(该四人已判)等人共谋后,董某峰指使被告人董某驾驶豫x号货车去到禹州市X镇X路口附近,在与陈某昌驾驶艾某的豫x号轿车故意相撞制造交通事故后,结伙骗取豫x号货车所投保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9025元。案发后,被骗保险金已退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朝焕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丽娟